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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72號
債 權 人 陳虹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智清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8年2月23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亦即應自民國108年3月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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