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3643,201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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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43號
債 權 人 蘇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戴順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

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

是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僅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仍難信其主張為真時,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內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民國108年2月26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是否有誤,應區分對二筆債權各自請求金額及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此項通知已分別於同月21日、3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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