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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債 權 人 傑能照明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亞龍
債 務 人 亞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民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太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亞太實業有限公司簽發支票二張共計新臺幣150萬元,未料屆期經提示均無法兌現,雖經一再催索,亦至之不理,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債務人清償云云。
三、惟查,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支票影本發票人為雅太實業有限公司,證據資料與其所主張請求之對象未合,且是否列張民興為債務人,亦尚有不明。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亞太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張民興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或僅為雅太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㈢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㈣提出票號WHA3062584支票第一次退票理由單影本(因台端所附退票理由單註記「交換重提」),並確認上開支票之利息起算日自「107年11月15日」起算是否正確?(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該裁定於108年2月23日寄存送達,於同年3月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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