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
債 權 人 潘建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馬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委任報酬新臺幣28,000元,若法院認為委任契約根本不成立生效,則請求債務人返還其支付之住宿費用新臺幣920元、交通費用新臺幣2,700元。
惟預備合併之訴,並未規定於民事訴訴法第一編總則及第六編督促程序,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並無適用,是債權人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