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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1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張巽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蔣侑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債權人聲請原支付命令金額「64,412元」裁定更正為「10,389元」之主張,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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