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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33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債 務 人 陳奕翔即陳泳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羿安即陳泳良之繼承人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江芝蓉即陳泳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泳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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