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4638,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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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卓木生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附表應更正為如下附表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附表:┌──┬────┬─────┬──────┬──────┬───────┐│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001 │新臺幣 │卓木生 │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199,088 │ │4月1日起至民│ │ ││ │元 │ │國104年8月31│ │ ││ │ │ │日止按年息百│ │ ││ │ │ │分之20計算之│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國104年9月1 │ │ ││ │ │ │日起。

│ │ │├──┼────┼─────┼──────┼──────┼───────┤│002 │新臺幣 │卓木生 │暨自94年9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78││ │21,601元│ │2日起 │ │ │├──┼────┼─────┼──────┼──────┼───────┤│003 │新臺幣 │卓木生 │暨自94年2月2│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9.62││ │574,113 │ │1日起 │ │ ││ │元 │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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