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6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長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品戎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未按期繳納分期付款的買賣價金,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云云。
惟查,狀附「訂購單」上債務人簽約時尚未成年,亦未據其法定代理人於契約上簽章,系爭契約之效力尚屬未定,亦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契約生效,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補正,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