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4827,2019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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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債 權 人 邱瑞仁
債 務 人 廖宜賢



債 務 人 邱秋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壹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除債務人明示者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部分,債權人未予釋明且查無其他法律依據,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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