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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債 權 人 黃美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柏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柏成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陳報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謄本正本所載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住居於彰化縣田尾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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