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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勢安工程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陳世安
人
債 務 人 黃琝文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玖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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