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4970,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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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黃維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違約金;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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