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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闕婷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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