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5008,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08號
債 權 人 林瑞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碧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㈢提出債務人林碧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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