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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09號
債 權 人 陳斐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文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臺端聲請狀中請求之原因事實欄中敘明「…目前也未繳交費用至108年2月份為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元整」,和請求標的欄中金額(壹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不相符,請具狀釋明正確金額為何?並提出本件金額之詳細計算式以供本院審核。
併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請提出債務人盧文斌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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