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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
債 權 人 林沛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威壬、王景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王威仁」之記載是否有誤?㈢請求年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㈣請查報本件債務人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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