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司促,5010,201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
債 權 人 林沛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威壬、王景徽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為「王威仁」之記載是否有誤?㈢請求年利率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㈣請查報本件債務人已清償金額,及未清償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