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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1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維國、張月娥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請求標的,經書面審理而核發之,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是債權人聲請原支付命令之違約金起算日「98年9月12日」裁定更正為「95年9月12日」之主張,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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