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秋菊即林剛柔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震霆即林剛柔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佳蓉即林剛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剛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