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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58號
上 訴 人 趙文祥
上列當事人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係對於分割遺產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台幣3810元;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訴訟所得之利益為何,並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補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就補費之數額,如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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