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被上訴人 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鐵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3萬9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1589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50萬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923元,合計為12萬55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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