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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私立000幼兒園(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000 (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0000-000000、0000-000000A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金)額繳納裁判費;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第44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405元(即81萬3405元加計50萬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102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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