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訴,2597,20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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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97號
上訴人即
即原告 魏茂森
訴訟代理人 魏義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榮松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2597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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