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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48號
上 訴 人 黃滿霞
黃麗娟
被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訴人對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判決主文准許被上訴人之全部請求,上訴人則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1萬4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287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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