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訴,2853,202012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5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
被 告 鄭滋雄
被 告 鄭陳秀容
訴訟代理人 鄭美秀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鄭滋雄涉有公共危險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7號案件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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