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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19號
上 訴 人 軍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贊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軍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22,5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895元;
反訴部分為172,452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8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本訴、反訴上訴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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