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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66號
原 告 莊美珍
訴訟代理人 楊佳駿
被 告 張博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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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建成
訴訟代理人 張博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交上易字第1120號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交上易字第1120號過失傷害案件,仍有肇責歸屬之爭議,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因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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