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31號
上 訴 人 陳志偉
陳仕銘
視同上訴人 陳名羲
陳振寬
曾淑惠
魏英蘭
高子涵
胡玉龍
被上訴人 陳敬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2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43,186元(見本院卷一53頁),應徵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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