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71號
原 告 陳閃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律師
複代理人 林怡芬律師
被 告 林孟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63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63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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