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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嶺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志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政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62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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