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醫,27,2023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字第27號
原 告 張志松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被 告 李俊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 逸律師
王建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