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重家繼訴,31,20220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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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崇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陳佩芬欣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1,228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8,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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