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重訴,221,202302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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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温承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德旺
王秋雄
陳萬守
王碧珠
陳宗山
林胡居
陳玉萍
陳宥霖
陳雅芬
陳文祈
謝劉玉枝
謝文羚
謝秀婉
謝文銓
謝文翔
謝秀霙
謝秀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萬6,050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99萬4,600元(計算式:如附表一編號1、2、4至7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483平方公尺×6,200元/平方公尺),應徵上訴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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