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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原 告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瑗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 告 何云杏
王建雄
王建縉
王建耀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王玟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訴訟程序未及完備,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7日上午8 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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