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3488-106427
3488-106427A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3488-106427、3488-106427A之父
3488-106427、3488-106427A之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威成律師
被 告 3488-106427B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李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侵上字第76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罪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侵訴字第23號判決在案,因兩造均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 年度侵上訴字第76號案件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損害賠償之次數、金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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