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9號
原 告 中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愛唱久久音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文信
被 告 林羿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被 告 柴方文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被 告 宋雲峯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林翔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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