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8,重訴,504,2022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原 告 賴宥任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李思怡律師
被 告 朱哲毅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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