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04號
原 告 賴宥任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洪嘉威律師
李思怡律師
被 告 朱哲毅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