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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原 告 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吳芳芳
周進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孟穎
被 告 林西江
林金生
林錦蓮
林錦蘭
上列當事人間為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裁判費陸萬捌仟叁佰柒拾陸元。
理 由原告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為1 億4,845萬8,000 元【計算方式:占用面積1,362 平方公尺×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萬9,000 元=1 億4,845 萬8,000 元】(見本院卷一第81至82頁);
嗣於108 年6 月24日更正聲明狀中,已變更占用面積如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09 年3 月19日興土測字第43200 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測量結果,即占用面積為1,443.41平方公尺(見本院卷一第351 至355 頁)。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億5,733 萬1,690 元【計算式:1,443.41平方公尺×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萬9,000 元=157,331,690 (起訴時主張占用面積為1,362 平方公尺,追加主張占用面積為81.41 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 萬3,518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26萬5,142 元(見本院卷一第91頁),尚應再補繳6 萬8,37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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