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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56號
原 告 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吳芳芳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孟穎
被 告 林西江
被 告 林金生
被 告 林錦蘭
被 告 林錦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具狀表示認諾,請求再開辯論與原告達成和解,為求圓滿終局解紛爭,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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