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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美
法定代理人 林佑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弘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6,9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868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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