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林天增
林清秀
林玉真
林永祿
被 上 訴人 邱塗金
林茹海
楊仁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0,925元(計算式:139.67㎡土地公告現值27500元=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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