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賢誠
送達代收址:臺北市○○區○○○路0 段0號0樓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108年度重訴字第75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侯驊殷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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