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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6號
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戴春雅
詹瑞鵬
謝裕翔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被告戴春雅、詹瑞鵬、謝裕翔、羅閎逸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參加訴訟人 午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芬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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