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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吳吉田
上抗告人即異議人因清算執行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09年7月
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本院將逕行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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