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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49號
抗 告 人 林益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7日所為駁回異議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49號)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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