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亡,103,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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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陳水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鄧權志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中市南屯戶政事務所)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臺中市南屯戶政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77年2 月21日失蹤後即未歸返,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

聲請人為失蹤人之母,前聲請本院准以109 年度亡字第84號公示催告在案。

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報紙影本為證,並有甲○○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少年前案紀錄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健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臺中市南屯區公所109 年1 月2 日公所社字第1080035184號函、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109 年1 月6 日中市生儀一字第1080010227號函在卷可憑。

是綜合上開事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77年2 月21日失蹤,迄未尋獲,算至84年2 月21日屆滿7 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依民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並應以失蹤屆滿7 年之日終止之時即84年2 月21日下午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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