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亡,62,2020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蕭丁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邱吉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所:臺中州大屯郡北屯庄大坑355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准對失蹤人邱吉常(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所:臺中州大屯郡北屯庄大坑355番地)為宣告死亡之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