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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蕭丁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邱吉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所:臺中州大屯郡北屯庄大坑355番地)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准對失蹤人邱吉常(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所:臺中州大屯郡北屯庄大坑355番地)為宣告死亡之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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