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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23號
再審原告 劉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奕倉等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
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5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請求再審被告對其再給付新臺幣(下同)89,11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9,11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段奇琬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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