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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139號
原 告 施元璽
輔 助 人 施義民
被 告 幸福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5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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