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小,76,202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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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大麗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永貴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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