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9,勞補,235,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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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張鎮麟
被 告 昌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294元(含老年給付一次金差額223,584元與退休金差額57,71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退休金差額部分訴訟標的為1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 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23元(計算式:3,090元-667元=2,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就本件請求範圍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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